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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附件「醫事人員出國規定 Q&A」檔案
研商醫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事人員出國相關事宜 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 2月 27日(星期四)上午 9時 30分 地點:本部 209 會議室
醫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附件「醫事人員出國規定 Q&A」檔案
研商醫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事人員出國相關事宜 會議紀錄
時間:109年 2月 27日(星期四)上午 9時 30分 地點:本部 209 會議室
出(列)席單位及人員:詳如簽到單
主席:石司長崇良 紀錄:劉淑銘
壹、主席致詞:(略)
貳、討論事項:
案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事人員出國相關事宜,提請 討論。
決議:
一、 鑑於社工人員亦屬第一線醫療團隊的一員,共同照護病人,爰納入出國規定之適用對象。
主席:石司長崇良 紀錄:劉淑銘
壹、主席致詞:(略)
貳、討論事項:
案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事人員出國相關事宜,提請 討論。
決議:
一、 鑑於社工人員亦屬第一線醫療團隊的一員,共同照護病人,爰納入出國規定之適用對象。
二、 本案適用之人員,如因配合政策或為防疫需要,取消 109年 2月 23日至 109年 6月 30日期間出國(不限於本規定 之限制地區)所致預繳費用之損失,將依規定予以補助 或補償。
三、 因投入防疫工作致無法於法定時間內完成之婚假,請休 期間最長可遞延至疫情結束後一年;另有關當年度特別 休假於年度終結而未休之日數,可依人員意願提出申請, 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
四、 有關 109 年 2 月 25 日所擬「醫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 炎(COVID-19)醫事人員出國規定(草案)」修正如下:
(一) 適用對象:於醫院服務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診所 任職者不在此限。
(二) 限制地區: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除特殊情形外,禁 止前往(含轉機),第一級旅遊注意地區、第二級旅 遊警示地區報准後始得前往。
(三) 報准程序:因會議、公務或其他特殊原因,欲前往第 三級旅遊警告地區,應報經衛生福利部同意;第一級 旅遊注意地區、第二級旅遊警示地區應報經所屬醫院 同意。
(四) 實施期間:自 109年 2月 23日起至 109年 6月 30日 止,並得視疫情狀況縮短或延長之。
(五) 出國者,返國後應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其前 往地區規定,接受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 14 天,且 於該期間不得從事醫療照護工作。
(六) 因配合防疫需要取消出國(不限於本規定之限制地區) 所致之損失,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 特別條例及相關規定予以補助或補償。
五、 「醫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醫事人員 出國規定」之相關 Q&A(如附件)。
參、臨時動議:(無) 肆、散會(中午 12 時 30 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醫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附件 醫事人員出國規定 Q&A】
Q1. 本規定適用對象為?
A: 於醫院服務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診所任職者不在此限。
Q2. 本規定所限制之出國國家為何?包含全面禁制出國、休假嗎?
A:
1.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布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表,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除特殊情形外, 禁止(含轉機)前往;第一級旅遊注意地區、第二級旅遊警 示地區:須報准後始得前往。
2.本規定並未全面管制出國,非屬前述之其餘國家則不在此 限。另防疫期間仍鼓勵醫事人員適當休息,不強制停止休假。
2.本規定並未全面管制出國,非屬前述之其餘國家則不在此 限。另防疫期間仍鼓勵醫事人員適當休息,不強制停止休假。
Q3.倘適用本規定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欲出國至限制前往地區,應如何辦理報備?返國後應配合措施為何?
A:
A:
1. 因會議、公務或其他特殊原因,欲前往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應報經衛生福利部同意;第一級旅遊注意地區、第二級旅遊警示地區應報經所屬醫院同意。
2. 返國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其前往地區規定,接受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 14 天,且 於該期間不得從事醫療照護工作(包含兼職者)。
Q4.本規定實施期間為何?
A: 自109年2月23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並得視疫情狀況縮短或延長之。
Q5.返國後接受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無法執行業務之薪 資給付,由何者支應?
1. 前往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係經報衛生福利部同意者,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相關規定予以補償。
2. 前往第一級旅遊注意地區、第二級旅遊警示地區係報經所屬醫院同意者,則應由醫院逕依管理規定辦理。
Q6. 於醫院服務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因受本規定所衍生之旅行費用支出損失補助或補償適用人員及範圍為何?
A: 僅限於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本人(不包含家屬成員)因配合政 策或為配合防疫需要,取消 109 年 2 月 23 日至 109 年 6 月 30 日期間出國(不限於本規定之限制地區)所致預繳費用之損失,將依規定予以全額補助或補償。
2. 返國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針對其前往地區規定,接受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 14 天,且 於該期間不得從事醫療照護工作(包含兼職者)。
Q4.本規定實施期間為何?
A: 自109年2月23日起至109年6月30日止,並得視疫情狀況縮短或延長之。
Q5.返國後接受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無法執行業務之薪 資給付,由何者支應?
1. 前往第三級旅遊警告地區係經報衛生福利部同意者,將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及相關規定予以補償。
2. 前往第一級旅遊注意地區、第二級旅遊警示地區係報經所屬醫院同意者,則應由醫院逕依管理規定辦理。
Q6. 於醫院服務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因受本規定所衍生之旅行費用支出損失補助或補償適用人員及範圍為何?
A: 僅限於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本人(不包含家屬成員)因配合政 策或為配合防疫需要,取消 109 年 2 月 23 日至 109 年 6 月 30 日期間出國(不限於本規定之限制地區)所致預繳費用之損失,將依規定予以全額補助或補償。
Q7.倘醫院自訂所屬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等之出國規定較本規定嚴格,得否有相關管理或配套因應措施?
A: 本部將函請各醫院應依本規定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Q8.於醫院服務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因本規定而受影響之婚假及特別休假遞延規定為何?
A: 如因投入防疫工作致無法於法定時間內完成之婚假,請休期間可依人員意願提出申請,最長可遞延至疫情結束後一年;又 當年度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而未休之日數,可依人員意願提 出申請,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
Q9.於醫院支援之兼職人員是否適用本規定?
A: 本規定適用於醫院服務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未包括醫院支援人員及兼職人員,惟該等人員如有前往第一、二、三級之 旅遊注意、警示或警告地區,亦應依規定接受居家檢疫或自主 健康管理 14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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