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關於衛生福利部於104年2月12日以衛部保字第1041260110號令,發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乙案,除第三部牙醫及第七部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之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生效外,其餘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貳、 本次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修正,為本(一百零四)年第二次修正。主要係配合一百零四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定結果所作修正,包括醫院及基層之語言治療相關診療項目支付標準調整。
參、 「修正總說明」五:增訂復健治療之「語言治療」診療項目,比照物理治療支付標準,由三級制增為四級制,新增「中度-複雜」診療項目,並調整各項目區分方式以及調高「複雜」治療項目支付點數。(第二部第二章第四節)
肆、增訂復健治療之「語言治療」診療項目,詳見附件「修正項目」第10頁。
伍、增訂復健治療之「語言治療」診療項目,詳見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第6頁。
陸、相關規範本會將繼續協商,議決後將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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